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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平抑市场价格的经济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渭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及组成人员: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价格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农牧局、建设局、交通局、物价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
二、征收范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宾馆旅店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政通讯业务以及有生产经营、服务收入的各类企业和有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必须依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三、征收标准:
(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批发零售)按销售收入的0.2%征收。
(二)宾馆旅店业、服务业按经营收入的0.5%征收。
(三)文化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0.5%征收。
(四)建筑安装(装璜)业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5%征收。
(五)房地产业按营业收入的0.5%征收。
(六)金融、保险、邮政、电讯等行业按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经营收入的0.5%征收。
(七)营运车辆客车19座以下(含19座)按每车每月15元征收,19座以上按每车每月20元征收,货车4吨以下(含4吨)按每车每月10元征收,4吨至8吨(含8吨)按每车每月15元征收,8吨以上按每车每月20元征收。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留成额的3%征收。
四、开征时间:自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征收。
五、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代征。
六、凡按规定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代征部门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得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漏缴、少缴不缴。
七、各代征部门应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不得弄虚作假、少征、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