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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澄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11日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澄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平抑市场价格的经济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渭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用于平抑市场价格,稳定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重大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是在县政府领导下实行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四、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宾馆、旅店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政通讯业务以及有生产经营、服务收入的各类企业和有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必须依照本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
(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批发零售)按销售收入的0.2%征收。
(二)宾馆旅店业、服务业按经营收入的0.5%征收。
(三)文化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0.5%征收。
(四)建筑安装(装璜)业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5%征收。
(五)房地产业按营业收入的0.5%征收。
(六)金融、保险、邮政、电讯等行业按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经营收入的0.5%征收。
(七)营运车辆客车19座以下(含19座)按每车每月15元征收,19座以上的按每车每月20元征收;货车4吨以下(含4吨)按每车每月10元征收,4吨至8吨(含8吨)按每车每月15元征收,8吨以上按每车每月20元征收。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留成额的3%征收。
六、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国税、地税、交通、财政等部门负责征收,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基金征缴任务。
(一)国税局代征第五条(一)项涉及的基金。
(二)地税局代征第五条(二)、(三)、(四)、(五)、(六)项涉及的基金。
(三)交通局代征第五条(七)项涉及的基金。
(四)财政局代征第五条(八)项涉及的基金。
七、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专用票据,由代征单位到财政部门领取,并严格按照票据规定用途使用。
八、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结转、滚动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九、价格调节基金各代征单位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统一开设收入归集帐户,该帐户不得提现金,年终必须划转清零。
十、各代征单位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要及时缴入农行开设的收入归集帐户。每月15日前,由基金办对上月收缴的资金开具划款通知,农行按照基金办公室的划款通知将款项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
十一、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报告制度。各代征单位每月15日前对上月基金征收情况进行统计,报送基金办公室。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每月对基金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进行统计,向县基金领导小组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代征费用,按实际征收入库额的5%标准计提,对其中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完成的6%标准奖励,由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定,通知财政部门拨付。
十三、缴纳义务人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并按规定标准向负责征收的部门缴纳。
十四、各代征部门应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按时足额收缴价格调节基金,不得随意少征、漏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对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及代征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稽查,发现少征、漏征、虚报数字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改正,予以追缴,追缴部分不得提取代征费。
十五、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漏缴、少缴的,除按法律程序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由代征部门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六、代征部门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超标准、超范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挪用私存基金的,按国务院《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政府为平抑物价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的补贴。
(二)用于重大节日或因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采取的政策性补贴。
(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用于副食品基地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价格信息发布等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五)用于支付政府储备费用。
(六)列支征收手续费、超额完成奖励费用和价格调基金办公室业务费。
(七)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十八、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向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的项目和用途须符合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相关资料。
十九、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发、财政、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二十、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申请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基金办公室根据项目计划下达预算,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办理基金拨付手续。
二十一、价格调节基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决算及项目决算报告。
二十二、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基金使用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三、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由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使用资格,收回投入的资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