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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代征部门:
根据《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澄政办发〔2009〕58号)精神,现将与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相配套的《澄城县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细则》、《澄城县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规定》等二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澄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澄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六条委托国税、地税部门征收。具体划分是:对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行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级国税部门征收,其它均由地税部门征收。
宾馆旅店业包括住宿和餐饮。
文化娱乐业包括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棋牌室、录像厅、台(桌)球室、网吧及其它文艺场所等。
对金融业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征价格调节基金,既包括人民银行,也包括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三条 凡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征收部门申报,并缴入澄城县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各征收部门按《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负责审核征收,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实行税费同征信息化的单位,按征管软件要求的票据进行征收。
第四条 对营运车辆可按月或按季征收,也可全年一次性征收。对于提前一次性交纳全年价格调节基金的车辆,可减免两个月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由基金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的稽查,发现漏征的,通知征收单位及时补征;对弄虚作假、隐瞒逃征的要及时补征,并按逾期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六条 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帐户名:澄城县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账号:53590104000598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澄城支行营业部。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仍维持原缴纳程序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费用,以征收入库额的5%作为代征费用返还给代征部门,由基金办公室核算后提出意见,财政部门按季拨付。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经费和开支,年初由基金办公室提出支出计划,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从基金中核拔列支。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澄城县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保证基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澄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澄政办发〔2009〕58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政府储备副食品费用。
1、用于弥补有关单位按政府指令储备粮油、肉、蛋、菜等副食品发生的储备费用。
2、为平抑市场价格,有关单位按政府指令调运群众生活必需品时发生的费用补贴。
3、发展和支持粮、油、蔬菜、副食品的内调外销等。
(二)用于重大节日或因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政策补贴。
1、政府为平抑市场价格采取措施所需要的资金补贴,如对重大节假日重要商品价格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2、其它突发性、临时性的重要商品价格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三)用于副食品、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流通设施的开发和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1、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老菜地的更新改造,蔬菜基础设施建设,蔬菜大棚和温室建设。
2、用于扶持绿色无公害副食品的生产和销伪。
3、用于建设现代化的养猪场、养牛场、养鸡场、奶场等项目。
4、用于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到国内外学习、考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费用补贴。
5、用于肉、菜、蛋、奶的优良品种引进、培育、试验、推广。
6、用于重要副食品储藏、设备的建设等。
7、用于新建、扩建蔬菜水果等副食品批发市场和其它流通设施等。
(四)用于对困难群众的动态价格救助补贴。
(五)用于政府为平抑市场价格采取措施所需资金的补贴。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采取扶持拨款、费用补贴和贴息等形式,可视具体项目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基金使用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使用的部门或单位写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概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基金办公室对申请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报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三)经批准使用的项目,由基金办公室下达项目支持文书,由财政部门众基金中拨付。重大项目由基金办公室与用款单位签订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基金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用途和管理要求有效使用。
(四)项目完工后,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将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报告基金办公室,同时抄报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基金办公室应对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基金的,基金办公室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违规单位两年使用资格。
第五条 基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基金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管好、用好基金。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