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概况 |
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2、协同计划部门编制人口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3、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4、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5、组织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和成果的评审、鉴定、推广;
6、负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组织节育措施落实、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 |
领导 |
|
广告位置 |
内设机构 |
办公室 |
负责人 |
|
电话 |
|
负责机关印鉴管理和公文处理工作;组织各类会议、机关 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负责机关后勤、卫生、考勤和劳资管理;负责来客及上访群众的接待;负责起草机关各类文件;配合监察室查处有关案件。负责乡、村两级月报表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及时完成季报、半年报、年报的汇总上报及分析报告;负责全县育龄妇女网络住处化管理乡村报表卡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财务和全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及罚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各乡镇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
科技股 |
负责人 |
|
电话 |
|
负责安排、督促各乡镇三查及节育措施落实工作;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基层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工作;负责抓好全县村级自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病残儿童鉴定及后遗症病人的复查鉴定。 |
法规股 |
负责人 |
|
电话 |
|
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超生查处工作;负责农村计划内二胎准生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组织计调队搞好经常性的进村入户调查及汇总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计生部门负责的执法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定出台全县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抓好落实;负责全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计生宣传品的征订发行工作;负责全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
|
广告位置 |
特色服务 |
(一)计划内二胎申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以上的除外。
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生育证。 |
|
(二)符合政策生育二孩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夫妻双方是农民的,除适用上述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2)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3)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4)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人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