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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律、法规、政策,草拟县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监督执行;
2、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并组织执行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3、管理本县各项地方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并负责地方税政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并上报我县地方税收的减免事项。
4、负责本县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5、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拨款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县财政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
6、负责管理全县事业、行政经费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检查;负责县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
7、负责县级机关土地、房产、车辆、设施和办公设备的配备、调拨、清查登记、监督管理;
8、负责转移支付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甘露工程、以工代赈、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农村小型和微型水利工程及集雨窖灌工程等大宗项目的储备申报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核算、报帐和监管;
9、负责管理本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应当上交本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安排罚没财物的拍卖处理工作;
10、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负责凭证式国库券的兑付和县境内部门、单位的彩票发行审报、彩票管理制度的规范、完善及彩票发行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世界银行对本县贷款项目的财务工作;核实党政干部因公出国资金来源及运用;
11、负责本县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12、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批导财产评估业务;
13、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负责本县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具体管理与财政相关的社会救济、优扶、福利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管理和监督职工养老保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等。
14、负责对本县、乡级财政收支和县级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及其执行财税政策、法令的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15、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报名和初审工作,指导本县注册会计师和管理社会审计的工作。
16、负责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工资的统发管理工作。
17、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干部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18、指导财政学会、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的工作。
19、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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