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澄城县水务局 | 咨询电话 | 0913-6712043 |
责任科室 | 澄城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3-6712138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澄城县宝塔路东段水务大楼四楼监督组、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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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
收费情况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元/平方米计征。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1.4元/平方米•年。 其他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按开采量或者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1元/立方米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1元/立方米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款(一)、(二)、(三)项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计征。 第八条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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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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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起始阶段责任:对生产建设项目及生产建设活动的计征方式(面积或产量或从价)和标准进行核定。经核定后,书面通知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对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标准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征收阶段责任:根据核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确定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数额,并予以公告。水土保持补偿费数额确定后,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向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主要理由。当事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由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合法票据。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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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
办事纪律 |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业务;严格办事程序;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服务事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
服务承诺 |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便民思想,克服官僚主义衙门作风、待人接物要热情,处理问题要公正,反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克己奉公、勤政廉政,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 ||
县政务公开管理机构监督投诉 | 电话:0913-6712646 邮箱:cczwgk@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