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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情况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情况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 0913-6868979
责任股室/科室 县政府采购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913-6868911
服务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投标供应商
办理地点 财政局办公楼四楼424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8月下午15:00——18:00)
办理材料 对被投诉人(组织)违规事实的实名书面材料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办理流程图 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