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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15日(审核重点:实体法有规定的按实体法为准,没有规定的按行政许可法规定为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服务对象 法人或个人
实施机关 澄城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 0913-6868911
责任股室/科室 综合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3-6868920
办理地点 澄城县古徵街财政局二楼综合股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8月下午15:00——18:00)
办理材料 1、行政罚没的法律依据及其它合法有效的行政执罚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文件;
3、其它相关资料。
收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第70号令)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办理流程图 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