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同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