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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资助政策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程序

提前告知:校园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开学后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附相关困难证明),并向学籍所在校园提出认定申请。

校园认定:校园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困难申请,结合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困难家庭相关信息数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并划分等级。

结果公示:校园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校园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幼儿),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不予资助: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申请的;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二、在无证幼儿园就读、补习学校(高中补习生)和校外培训机构就读学生,学校自主招收的借读生。

三、在我县校园就读的已脱贫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生活补助)由学生(幼儿)就读的校园负责认定、资助。县域外校园就读的本县户籍已脱贫家庭学生,我县不认定、不资助。提前告知:校园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开学后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附相关困难证明),并向学籍所在校园提出认定申请。

校园认定:校园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困难申请,结合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困难家庭相关信息数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并划分等级。

结果公示:校园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校园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幼儿),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不予资助: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申请的;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二、在无证幼儿园就读、补习学校(高中补习生)和校外培训机构就读学生,学校自主招收的借读生。

三、在我县校园就读的已脱贫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生活补助)由学生(幼儿)就读的校园负责认定、资助。县域外校园就读的本县户籍已脱贫家庭学生,我县不认定、不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