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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澄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澄政复决字〔2021〕1号

申请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4354015

住所: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郊乡镇古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澄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佩萍,职务:主任   

地址:澄城县西大街13号

申请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澄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澄人防缴字[2020]8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决定书》,于2021年1月1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决定书》的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3年,申请人在创业路以西,长宏铝业住宅楼以东闲置空地建设职工住宿用房,共计124套,总建筑面积12215㎡。该项目经县住建局批准,列入2013年保障性住房范畴,并于2013年4月20日经时任县长代表县政府批准免除项目建设人防费。2020年11月底,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下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项目已建成多年且被时任县长代表县政府批准免除项目建设人防费,不应再要求申请人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申请撤销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建设的长宏铝业职工家属楼项目于2013年5月16日报建,总面积12101平方米。依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等文件规定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7337万元。2013年在该项目报建时,申请人以该项目为经济适用房项目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按照经济适用房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政策对其进行减免。经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被申请人依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第四条第一款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第27条等文件要求,免收了该项目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办理了审批手续。2019年全省人防系统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后,按照《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渭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专项检查监督活动〉的通知》(渭人防发〔2019〕12号)、《中共渭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关于转发〈全省人防系统廉政风险点及腐败问题表现形式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渭人防党发〔2019〕9号)文件精神,被申请人对自2013年1月以来办理的所有人防审批项目进行了逐项目重新梳理,县审计局也对我办十八大以来办理的所有项目进行了逐项目审计,审计认为:《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报建的长宏铝厂职工家属楼建设项目并未列入全省保障房年度项目计划,且未享受中省资金补助,因此县审计局认定该项目不属于保障房项目,不应享受保障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被申请人在项目办理时对其作出的减免属依据地方性政策违规减免,应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足额缴纳。被申请人作出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决定书》(澄人防缴字〔2020〕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建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13年,申请人拟在澄城县创业路以西,长宏铝业住宅楼以东闲置空地建设职工住宿用房,共计124套。2013年4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上报了《关于建设职工经济适用房的报告》,时任县政府县长薛楠在该报告上批示“该建设项目经县住建局批准,列入2013年保障性住房,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免除项目建设人防费”,时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鹤在该报告上批示“请按薛楠县长批示意见给予办理人防手续”。2013年5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申请表》,载明“拟建场地不适宜建人防工程”,同时载明“建筑总面积12101平方米,其中一号楼2799㎡,二号楼2720㎡,三号楼2794㎡,四号楼2225㎡,商业楼1563㎡”,被申请人《澄城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表》载明“同意”。2014年申请人取得了(澄城)房预售证第201407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长宏小区;预售总面积:12215平方米,共124套;房屋用途性质:限价房,销售对象:社会各界”。

本机关认为:1.《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一)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人所建项目为“限价房”,不属于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申请人没有按时足额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被申请人作出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决定书》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人防缴字[2020]8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澄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澄人防缴字[2020]8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