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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澄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澄政复决字〔2022〕11号

申请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职务:董事长

电话: 029-82323560

委托代理人:李红昌,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苟刚振,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澄城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耿,职务:局长   

地址:澄城县古徵街七路口

委托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四五六处

住所:澄城县韦庄镇韦庄村242国道与韦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利君,职务:处长

申请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澄城县自然资源局为第三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四五六处颁发的陕(2020)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543号土地不动产登记证书,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展铁路用地清查工作时发现,第三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四五六处侵占其韦庄车站及线路区间铁路用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申请人在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四五六处沟通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申请人出示了陕(2020)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543号不动产权证书,表示该宗土地系以政府划拨途径获得,权属合法。随后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澄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看陕(2020)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543号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完整界址签章表和点位坐标,但澄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直未予以明确答复。申请人称其土地来源于侯西铁路建设,并依法进行了不动产权登记。2022年10月9日,申请人组织对侯西线K212+450-K212+650区间线路进行勘查,沿铁路中心线选取5处点位,分别测量其到四五六处围墙的水平距离。测量结果最大17.78米,最小值15.78米。按照陕(2017)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466号宗地图显示,申请人在该区段的地界为铁路中心线两侧各24米。申请人认为澄城县自然资源局在申请人取得了该宗土地权属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发放征用土地领款收据;2、界址点成果表3、发放征用土地领款收据;4、侯西线征地资料(1962)5、侯西线征地资料(1970);6、《关于侯西铁路可利用的土地暂交当地政府耕种的协议书》及位置表;7、陕(2017)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466号不动产权证宗地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错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之规定,复议申请人将答复人列为被申请人错误。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复议期限,其申请应当依法被驳回。陕(2020)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543号《不动产权证书》是2020年颁发,申请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也在不动产地籍调查界址签章表中确认签字盖章,说明其知道答复人向第三人发出不动产权证,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已经超过复议期限,其复议应当被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澄城县机构编制委员《关于成立澄城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通知》;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3、编号为GS0002的地籍调查表。

第三人答复称,为增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能力,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国家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四五六处工程于2016年12月份开始动工。根据工程设计和实际需求,四五六处需征用原作业区周边部分耕地建设相关设施。经澄城县政府协调,四五六处与韦庄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书面协议,由澄城县韦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工作,以划拨性质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并经澄城县国土资源局测量确定,于2020年10月依法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2022年11月7日,四五六处前往澄城县自然资源局对陕(2020)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543号不动产权证书所定的土地征界进行确认,经核实,四五六处陕(2020)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543号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土地与韦庄车站及线路区间铁路用地的陕(2017)澄城县不动产权0000466号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土地并无重合之处。

本机关组织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月10日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审查查明:陕(2017)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466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申请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宗地权属范围为铁路中心线两侧各24米。申请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四五六处相邻,界址线为陕(2020)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543号《不动产权证书》宗地图载起点J15至终点J16处。经实地勘测,申请人与第三人界址线位于第三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四五六处墙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2、编号为GS0002的地籍调查表;3、实地调查手绘图;4实地调查照片。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责令第三人返还侵占的申请人位于韦庄镇韦庄村的铁路用地”为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故本机关不作审查。申请人澄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0月10日颁发的陕(2020)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543号《不动产权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颁发的陕(2020)澄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543号《不动产权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