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澄政复终字〔2023〕1号
申请人:朱XX,性别: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职务: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61052515009120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朱保林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其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