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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澄城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澄政复驳字〔2023〕3号

申请人:张刚,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

被申请人: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澄城县青正街九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东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刚对被申请人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投诉举报华元超市销售过期产品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的,华元购物中心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明确,应立案处罚;被申请人适用程序错误,未依法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仅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3月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并对陕西澄城华元实业有限公司家园超市大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的王致和干黄酱。被申请人于3月10日对陕西澄城华元实业有限公司家园超市大厦店店长赵超阳进行了询问,并调查了分管调味料人员的排查登记本,登记本显示,2022年9月11日排查时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的王致和干黄酱已销售完。被申请人在经调查、检查后,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陕西澄城华元实业有限公司家园超市大厦店销售过期食品证据不充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3月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张刚2023年3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该投诉举报书中反映其于2023年3月5日在陕西澄城华元实业有限公司家园超市大厦店购买的“王致和干黄酱”为过期不安全食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3月9日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检查于2023年3月26决定不予立案,并于3月30日将不予立案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受理和调查,在决定不予立案后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该回复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