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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澄政复决字〔2023〕15号)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澄城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

负责人:叶小强,职务:所长

地址:澄城县城关镇青正街八路长宁派出所

委托代理人:郭帅,澄城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牛特,澄城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副所长

申请人XXX不服被申请人澄城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作出的澄公(长)行罚决字[2023]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澄城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作出的澄公(长)行罚决字[2023]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以每人500元一锅的方式进行赌博,申请人打麻将没有形成赌博的事实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与其余三人是在打麻将娱乐,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没有现金交易,没有形成赌博的事实。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澄城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作出的澄公(长)行罚决字[2023]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澄城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作出的澄公(长)行罚决字[2023]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自述陈述材料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澄公(长)行罚决字[2023]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经依法查明,申请人XXX于2023年9月1日20时许,在澄城县“XXX”宾馆内与违法行为人XXX、XXX、XXX四人利用XXX提供的自动麻将桌以“胡牌5元、炸弹10元、明杠5元、暗杠10元”为赌注进行赌博。四人在赌博时每人下了一个“鱼”(加注),赌注就变成了“胡牌15元、炸弹30元、明杠5元、暗杠10元”。牌局开始时,XXX给每人发放500元筹码作为赌资,XXX提前从每人处抽取20元筹码作为费用,每人到手赌资为480元。每场牌局时长三个小时或者某人输完手中筹码牌局结束,牌局结束后每人根据自己手中剩余的筹码进行结算。本案适用法律准确。本案XXX等四人每人赌资500元,当场赌资2000元,已达到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准确。本案程序合法,2023年9月1日我所接110指令:长宁街六路南50米东,XXX宾馆有人聚众赌博。出警中,被申请人口头传唤参赌人员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申请人借上厕所为由逃离现场,其余三名参赌人员到案后能对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能够如实供述。9月2日民警依法传唤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在询问过程中申请人亦能清楚陈述赌博过程,并对询问笔录及处罚前告知笔录签字捺印进行确认。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澄公(长)行罚决字[2023]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法律依据一份;3.本案卷宗一本。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了听证会。

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1日,申请人在XXX经营的XXX宾馆内,与XXX、XXX、XXX利用XXX提供的自动麻将机打麻将,约定每人以500元为限,打3个小时或有一家输完结束牌局,最后根据手上的筹码进行金钱结算。当日20时许,被申请人澄城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瑞园春宾馆二楼有人聚众赌博”后,立即出警,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口头传唤XXX、XXX、XXX、XXX四人到所接受调查,申请人XXX自行离开现场未到所,XXX、XXX、XXX三人提交了《自行书写材料》,对参与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2023年9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传唤并询问,申请人对涉案筹码进行了指认。9月27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澄公(长)行罚决字[2023]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接(报)处警登记表;2.澄公(长)受字案字[2023]358号受案登记表;3.询问笔录(XXX);4.询问笔录(宋文军);5.传唤证(XXX);6.宋文军、XXX等人赌博视频截图、指认赌博筹码照片;7.送达回执(XXX);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XXX打麻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申请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认为打麻将没有形成赌博的客观事实和法律后果,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长)行罚决字〔2023〕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澄公(长)行罚决字〔2023〕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