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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澄城县东升果业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23年06月02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

澄城县东升果业有限公司5月21日共购进香蕉20斤,销售20斤,召回0斤。行政相对人所购进的该批次香蕉在抽检报告送达前,已全部销售完,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已要求其购进时,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行政相对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5800元);罚没收入合计陆仟元整(¥6000元)。

二、澄城县百惠万家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6月14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秦源科创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店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豇豆中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

澄城县百惠万家购物中心2023年6月14日共购进豇豆35斤,销售35斤,召回0斤,行政相对人所购进的该批次豇豆在抽检报告送达前,已全部销售完,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已要求其购进时,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行政相对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没收入合计伍仟肆拾元整(¥5040元)。

三、陕西澄城臻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7月03日,我局委托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

陕西澄城臻牛饮品有限公司2023年6月30日生产100桶饮用水,销售100桶,召回0桶,行政相对人所生产的该批次饮用水在抽检报告送达前,已全部销售完,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已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正常生产。

行政相对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整改,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0元;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罚没收入合计肆仟玖佰玖拾元整(¥4990元)。

四、澄城县果蔬多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7月31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店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生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

澄城县果蔬多菜店2023年7月30日共购进生姜10斤,销售10斤,召回0斤,行政相对人所购进的该批次生姜在抽检报告送达前,已全部销售完,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已要求其购进时,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行政相对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没收入合计伍仟零壹拾元整(¥5010元)。

五、澄城县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优佳超市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沃柑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6月01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店销售的沃柑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沃柑中的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

澄城县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优佳超市分公司2023年5月22日共购进沃柑30斤,销售30斤,召回0斤,行政相对人所购进的该批次沃柑在抽检报告送达前,已全部销售完,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已要求其购进时,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行政相对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六、澄城县蛙来卡餐饮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2月22日,我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店采购的腐竹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腐竹中的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XZS0001S-2020《腐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

澄城县蛙来卡餐饮店2023年2月21日共购进腐竹3.2斤,使用了3.2斤,召回0斤,行政相对人所购进的该批次腐竹在抽检报告送达前,已全部使用完,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已要求其购进时,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行政相对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