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栏目 / 食品药品监管 / 正文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陕西澄城华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家园超市大厦店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长豆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4日,省局依法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长豆角,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送(销)货清单、进货方营业执照和销售清单。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从澄城县赵西军信誉蔬菜批发部购进了8.4斤长豆角,进价4.28元/斤,已全部售完,售价6.48元/斤。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递交了整改报告,且在期限内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长豆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了送(销)货单、进货方营业执照和销售清单,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二、渭南世纪华联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网红素大刀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省局依法委托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网红素大刀肉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发现38盒该批次网红素大刀肉,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次网红素大刀肉进行了查封扣押。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检验报告等资料。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西安市双生梁旬食品商行购进了5件网红素大刀肉,每件12盒,进价8元/盒;售出22盒,售价9.8元/盒,剩余38盒。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递交了整改报告,且在期限内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网红素大刀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陕西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表、销货清单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销货清单、检验报告、企业标准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