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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珊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因刘玉兰保管不善,将澄国用(92)字第4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玉兰  郑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