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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澄城县启用区间测速电子监控设备的公告

为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陕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澄城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现对县域内启用电子监控设备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间测速设备启用范围(区间测速路段界定)

1.县道X312线解家至蔡袋段,限速60;

2.县道X312线蔡袋至业善学校段,限速60;

3.青正街三岔口至郑家三岔口段,限速60;

4.万泉街昌荣路至郑家三岔口段,限速60;

5.G342线代庄村至李家河段,限速60;

6.G342线代庄至阳光绿洲段,限速60;

7.G342线尧头至曹村段:限速60;

8.西河桥至S202公园路段,(施工路段)限速60;

9.S202公园路至镇基卡口段,(施工路段)限速60;

10.镇基卡口至雷庄段,(施工路段)限速60。

二、卡口设备

G108国道K1179+900米(醍醐铁道涵洞)卡口。

三、抓拍设备类型

本次启用设备为区间测速电子监控设备和卡口设备。区间测速电子监控设备通过记录机动车进出测速区间的时间、速度数据,自动计算区间平均行驶速度,以此判定是否存在超速违法行为。卡口设备主要抓拍压线超车、逆行和不系安全带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四、抓拍违法行为及认定标准

(一)核心抓拍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上述区间测速路段行驶时,平均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限速标准的行为,具体处罚情形如下: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3.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5.驾驶校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6.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7.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8.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0.驾驶校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1.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2.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4.驾驶校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该路段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二)附加抓拍违法行为:区间测速设备同步记录行驶过程中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包括:

1.驾驶机动车在该路段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3.驾驶时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的;

4.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抓拍时间

区间测速及附加违法行为抓拍时间均为全天24小时。

六、公告期限及处理依据

1.公告期限: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2.处罚依据:根据区间测速电子监控记录,凡在上述区间路段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按照60公里/小时限速标准行驶,规范使用安全带,杜绝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29日